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54:12    

税务行政复议包括以下范围:

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财产等措施。

其他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发票管理、行政处罚、资格认定、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以上是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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