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5:42    

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以下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企业法人分立: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继承遗产的诉讼: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连带保证合同纠纷: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类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全体侵权人应为共同被告。

共同继承: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共同赡养、扶养、托养和收养:

由此而产生的诉讼。

这些情形均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且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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