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民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2:51:17    

民法上的物,是指 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但在特定条件下,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也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等。

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指有体物,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如电、热、声、光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被视为物。

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

物必须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从而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因为它可以被人力所控制并用于满足人们的用电需求。

具有经济价值:

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经济价值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但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的。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是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如机器设备、家具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综上所述,民法上的物是指一切能够满足人们需要且能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自然物质实体,包括有体物和特定条件下的无体物(如电、热、声、光等),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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