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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知识产权!陕西公布10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9 08:40:00

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依法查处了一批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案件,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礼品回收和非正常商业途径,回收四个品种合计56瓶白酒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进销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1920元的行政处罚。
二、榆林某机电物资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ZWZ”商标轴承共计152套。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2917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在办案部门调解下,当事人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并赔付了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汉中某汽车服务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案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品名为“美孚1号经典表现”的汽车发动机机油62桶。经“美孚”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油品中61桶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邮购方式购进品名为“美孚1号经典表现”的汽车发动机机油7箱,已出售22桶,违法经营额为7816元,违法所得为66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61桶、没收违法所得669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商洛查处钢材销售方和施工方共同侵犯“禹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工地使用的钢材涉嫌假冒陕西钢铁集团“禹龙”牌钢材,涉案钢材24.641吨。经鉴定,涉案钢材均为假冒商品,钢材销售方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工程施工方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查封假冒钢材后,擅自加工使用了部分查封的假冒钢材,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调查中,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承诺合规经营。商洛市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依法对钢材销售方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77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程施工方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假冒钢材6.719吨、罚款477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渭南查处某商贸行、景某某、大荔县某纸箱厂侵犯“娃哈哈”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大荔县某商贸行库房内存放有娃哈哈®营养快线®椰子味礼盒产品,涉嫌侵犯“娃哈哈”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景某某为提高销量,联系大荔县某纸箱厂设计制作涉案礼盒产品的包装箱,大荔县某纸箱厂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私自加工印制的8000个包装箱分两次售卖给大荔县某商贸行,大荔县某商贸行在景某某联系下从娃哈哈公司购进15瓶装的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酸奶饮品,然后分装为涉案礼盒产品进行销售。三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行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景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纸箱厂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延安某干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案
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尔卑斯”糖果96箱,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从西安某地下停车场推销人员手中购进17000元“阿尔卑斯”品牌糖果100箱,没有进货票据,未留联系方式。当事人已售出4箱,无销货清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糖果96箱、罚款19072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康某茶业有限公司虚假标注茶叶生产日期及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案
2024年4月3日,投诉举报人称在抖音“吴某某茶叶”店铺购买的礼盒茶叶涉嫌假冒紫阳富硒茶。执法人员对该抖音店铺的经营主体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的茶叶、茶叶包装袋以及标识“紫阳富硒茶”纸制手提袋。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3月11日开始分四次从紫阳县某茶叶产业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4月生产的茶叶共计127斤,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将销售日期、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茶叶外包装标注,在其抖音店铺进行销售,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紫陽富硒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紫陽富硒茶”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铜川查处某书城假冒专利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计数器+学具盒+钉子板共8个商品涉嫌假冒专利。经查,上述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2日届满终止失效,货值金额15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购进时,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且无法证明专利产品来源合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咸阳某润滑油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城”“昆仑”等品牌润滑油系列产品21桶。经查,当事人从无经营资质个人手中购进涉案产品,存放于经营场所销售。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商品,且当事人未取得“长城”“昆仑”商标权利人许可,货值金额共计627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商品21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4年11月12日,根据管理部门对专利、商标互联网经营行为的集中排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在淘宝店铺发布了与专利办理有关的服务商品,招揽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下架了违规发布的专利代理服务商品,进行了改正。鉴于当事人主动对违法行为完成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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