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开庭笔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5:41:52    

开庭笔录是记录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其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笔录名称:

一般为“庭审笔录”。

笔录时间:

具体写明年、月、日、时、分,如果笔录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加上诉讼活动结束的时间。

笔录地点:

写明诉讼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如“本院第十五法庭”。如果诉讼活动发生在法院以外的地方,一定要记明所在的市、区及地址门牌号。

笔录参加人:

包括所有参加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先写明审判人员的职称和姓名,再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包括身份、名称和代理人的情况。

笔录记录人:

负责记录的书记员,记录在参加人下方。

笔录正文:

正文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严格来讲诉讼活动开始后至结束前的内容都属于笔录正文内容。正文应当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笔录尾部:

需要参加审判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书记员签上名字与日期,这样笔录才算完整,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庭审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包括审判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法庭调查:记录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进行答辩,原告进行举证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记录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概括要点。

宣判:记录法庭判决结果。

庭审笔录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由书记员宣读或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认为记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以上是开庭笔录的基本写法和要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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