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前女婿拖欠老两口劳务费近十年,无凭据能要回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0:59:00    

案情简介

2015年,紫阳法院高滩镇的田某在贵州省毕节市包煤窑,3月份潘某与孙某到田某处务工,潘某从事井下工作,孙某从事炊事员工作。同年8月份,经三人结算,田某欠付二人共计31000元劳务工资,潘某与孙某主动提出只收30000元,但田某至今未付,二人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30000元劳务工资。法院调解

2025年2月,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潘某与孙某二人仅有聊天记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经询问,潘某与孙某称田某是其前女婿,欠付的劳务工资实际是31000元,因当时双方系亲属关系,二人只要了30000元,也没有让田某打欠条。

承办法官遂联系田某,田某承认欠付潘某与孙某劳务工资,因自己与潘某女儿离婚,潘某与孙某才起诉。目前,自身经济困难,加之离婚手续一直没办妥,才拖欠劳务工资,并不是想赖账。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以调解方式结案更能缓和三人关系,承办法官遂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向田某阐明了逾期支付劳动者报酬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劝导田某考虑其与潘某的女儿尚有小孩需共同抚养,三人日后必定免不了打交道,欠付的劳务工资时间较长,建议其尽快支付。同时,承办法官劝导潘某与孙某顾念双方曾是亲属关系,且田某经济确实困难,希望能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上予以放宽。在承办人多番劝导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潘某与孙某同意田某自2025年2月起将欠付的30000元劳务工资分期付清,二人达成和解,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因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或没有与用工者签订劳务合同,或没有进行结算,有结算的可能也只有自己手工记录的计时单、结算单,并未让对方签字或盖章,这导致劳务者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法院也无法核实具体的用工时长和劳务工资总额。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与用工者签订劳务合同,就工种、工资、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在提供劳务后,劳务者应及时让用工者出具有签字或者盖章的结算单、欠条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